太原租房可以落户吗
法律分析:在太原市城六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法律依据:《太原市落户标准》 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由户籍内勤受理,经户籍民警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准予迁入证明》落户
太原租房落户办理材料
法律分析: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5.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在本市交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 6.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或声明。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太原市廉租房申请条件2021
法律分析: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含)1700元/人·月。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在太原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含)2956.08元/人·月。 3. 家庭无房(含非住宅),且在太原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太原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2022太原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1、属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标准;(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2、属于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申请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5、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标准的金额;6、申请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太原公租房申请条件2021
太原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含)1700元/人;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在太原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